协会动态
- [04-28] 关于举办2024年海南省初次...
- [04-15] 公 告
- [03-22] 关于征求《爆破作业单位资...
- [01-26] 关于核发《爆破作业单位许...
- [09-20] 关于2023年海南省爆破作业...
- [09-15] 关于转发召开第二届精细爆...
- [07-19] 关于核发《爆破作业单位许...
- [07-12] 关于核发《爆破作业单位许...
- [05-31] 关于转发中爆协《第二届精...
- [05-24] 开展全省民爆行业应急救护...
关于爆破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的说明作者: 发布时间:2016-06-02 11:23:00 信息来源: 浏览量:
-
各爆破作业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》(GA53-2015),依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公治明发{2016}134号)的文件精神,同时为及时宣贯新颁布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,加速推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,推动行业技术进,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,规范爆破作业行为,不断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和操作水平,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。
所有在我省注册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、安全员、保管员都应按要求参加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。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高资格等级的培训视为首次培训。
首次培训:初次申请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。初次申请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》的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。
继续教育培训: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。 爆破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。
参加首次培训的,只有完成规定学时,才能参加考核;参加继续教育的,只有完成规定学时,才能换发证。
海南省爆破工程行业协会
2016年6月2日
- 返回上一页